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553号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
法定代表人:李世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彬,男,199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彬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88××××.X)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南拓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