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B座224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西巍巍。
原审被告:广州扬意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大道339-6号厂房2之1楼、2楼。
法定代表人:谢德胜。
上诉人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扬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山佳丽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收到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市伊玫而化妆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