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587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锦琨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大道128号之45。
经营者:冯琨,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锦琨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2019年3月28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