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673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如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县胡集镇大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胡集镇大徐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许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胡集镇大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