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2民初7405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月,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飞辉玩具店,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中山路78号工业品市场内烟档行业第北一幢07号。
经营者:潘丽文,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增城飞辉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