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25民初41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某,系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锡林浩特市史佩斯厨卫电器经销部。
经营者:孙孝丽,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康盛基业家居建材园区26号楼0221号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浩特市史佩斯厨卫电器经销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