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1334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食畔行小吃店,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崇义路16号-2。
经营者:李魏龙。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市西湖区食畔行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