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14民初177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住所地在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普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MA1MG1PG9N,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万安西路168号世纪东山花园68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大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鹏,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炳睿,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双沟酒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139885149A,住所地在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吕永宝烟酒百货店,工商注册号320114600433582,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许家88-9号。
经营者:吕某,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普苏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酿厂、南京市雨花台区吕永宝烟酒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
2021年4月21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双沟酒酿厂、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吕永宝烟酒百货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