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3098号 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石基镇官南永工业路19号A幢(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陈润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周文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林俊,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林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