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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95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58号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4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盛路东侧3幢(嘉兴市正晴金属塑料厂内3幢3楼)。

经营人吕良洪。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侣行箱包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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