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762号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天誉大厦1701-1709房。
法定代表人:LITRACY,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穷,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德杰,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杰之间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