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288号 原告:乔清波,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石家庄市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广场4号公寓2319室。
法定代表人:贺利,该公司经理。
原告乔清波与被告石家庄市睿标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乔清波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清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清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乔清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