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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696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刘向东;江巧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96号 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AB座3B312。

法定代表人:江巧玲。

被告:江巧玲,女,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江巧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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