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96号 原告:刘向东,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被告: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龙胜手机配件城AB座3B312。
法定代表人:江巧玲。
被告:江巧玲,女,汉族,1998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刘向东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得盛科技有限公司、江巧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刘向东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向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
原告刘向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