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791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吉玉,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庆,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廊桥便利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南一路****附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YGT257B。
经营者:游文会,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廊桥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