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083号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大泽卓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珍,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骆朝相,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朝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特玛苏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