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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与陈路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2民初661号之一
案件名称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与陈路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陈路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661号之一 原告: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五马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柳高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路飞,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路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姚市鑫耀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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