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4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号楼1303室。
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明,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升级马慧便利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21甲8号1门。
经营者:马慧,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阜昌路76号楼-S1-300。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铁西区鑫升级马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