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4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凯诺特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屿门村建民路71号。
负责人:郑小青,该厂经营者。
被告:灵川县锦绣家园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八里街七彩建材大市场E栋1-1、2-1、1-2-3、2-2-3号门面。
负责人:董玉荣,该店铺经营者。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凯诺特洁具厂、灵川县锦绣家园建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