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谊,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学文,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远谊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远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