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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远谊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6民终3487号
案件名称张远谊与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张远谊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终3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远谊,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学文,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远谊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8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远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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