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民终5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运然,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上诉人歹广辉因与被上诉人孙运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豫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向孙运然邮寄开庭传票的送达地址为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后相庄村728号,与判决书所列孙运然住所地址不符,且在无送达回执等证明孙运然本人或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下缺席开庭审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1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歹广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