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4民初1094号原告:张彩玉,女,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地址:广东省鹤山市*******************,身份证号:440************069。
被告:李少平,女,汉族,1985年9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电白区黄岭镇白石符竹垌村**,身份证号:440************749。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玉诉被告李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彩玉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彩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彩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彩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张彩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