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12906号原告:袁国,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珠海顶配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软件园路1号生活区Bee+众创空间220室F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WWKMU8M。
法定代表人:林美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袁国诉被告珠海顶配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2019年3月13日,原告袁国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国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3元,由原告袁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