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213号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葛府村。
法定代表人:包雅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质强、屠惠英,浙江纳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存菊,女,195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存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阳市天鑫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