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民初4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县新区金阳光生活购物。
住。
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div>经营者:赵自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县新区金阳光生活购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