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初75号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漷兴三街**-27。
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偃师市山化镇奇星制鞋厂,经营场所偃师市山化镇王窑村。
经营者:张红雷,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红,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山化镇奇星制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北京孝夕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