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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乐天电动车有限公司、姜密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初330号
案件名称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乐天电动车有限公司、姜密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乐天电动车有限公司;姜密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330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乐天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侍庄乡恒仁社区九龙港水街15幢109号。

法定代表人:杜友雷,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姜密坤,女,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乐天电动车有限公司、姜密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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