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583号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71844H。
法定代表人:徐永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源路美丽阳光家园商业******商铺,注册号500106611197756。
经营者:向康,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