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192民初583号
案件名称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583号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8671844H。

法定代表人:徐永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山,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源路美丽阳光家园商业******商铺,注册号500106611197756。

经营者:向康,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向康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众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