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74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亦文,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廖传伟烟酒店,,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注册号500221600288812。
经营者:廖传伟,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寿区廖传伟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