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317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贝利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91396621P)。
住所地。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张家瀛村iv> 法定代表人:施培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贝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