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37号原告:深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工业园**凯豪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国亮,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庞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蔡锷中路**永华大厦1001.1003.**法定代表人:杨新成。
原告深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庞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2019年4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世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闵俊伟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