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45号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交通路交叉口向东500米孙庄乡政府家属楼3号楼3单元60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霞。
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其它等值财产,金额以5万元为限,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漯河市淑涵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者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