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知民初57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
被告:神木市荣建工程机械服务部,住所地:榆林市神木。
法定代表人:梁荣建,系该门市经营者。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神木市荣建工程机械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