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67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健,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K39N1J。
经营者:倪小荣。
被告: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经,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A8T8U。
经营者:孙卫芳。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正好电脑商行、南浔亿荣电脑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