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民初49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山,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晶,女,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