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133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门德里西奥市Moree街,6850。
法定代表人:安娜·穆勒斯特罗姆,该公司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树铭,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与被告江树铭、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