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知民初5号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葛衙庄181号。
法定代表人:钟睒睒,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赵银锋,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李小丽,女,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芮宗超,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李国喜,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原告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夫山泉公司)诉被告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农夫山泉公司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价值人民币103万元的财产。
农夫山泉公司已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办理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农夫山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银锋、李小丽、芮宗超、李国喜的价值人民币10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