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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766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6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上海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上海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万家蓢路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

经营者张景。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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