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766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李彩莲,上海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上海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张景旺佰家百货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万家蓢路9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
经营者张景。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