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207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高新路9号商务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董建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明慧,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昆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陆秀升。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昆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4月22日,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