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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张翠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2615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张翠霞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张翠霞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1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翠霞,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张翠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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