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615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翠霞,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张翠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