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419号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怀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尘,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极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30号上地大厦8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娜。
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极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北极酷爱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以相关案件事实需要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张简(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