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1执535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为: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5000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133元。
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实际经营者詹丽容银行账户上扣划了15683元,扣除执行费133元后将155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至此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胜友百货商店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1执535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