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0102刑初441号
案件名称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云0102刑初441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女,199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健嵘,云南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9)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保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李健嵘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被告人及辩护人未提出回避申请。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吴某伙同王兴、李秋敏(已判决)在本市五华区小康大道朗悦湾商业广场搭建临时摊位贩卖假冒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5017.00元,于2018年5月7日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当场扣押了待售的假冒阿迪达斯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鞋子及衣物共计459件,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94231.94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4231.94元,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并当庭提出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自己跟同案王某2系男女朋友,只是陪王某2去卖这些东西,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等辩解及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在整个购买和销售中被告人并未参与,情节轻微,系从犯;

累计销售的金额来源于销售表,存在有其它商品销售金额;

未销售的商品有补货行为,该行为系他人所为,被告人并不知情;

被告人在哺乳期,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王某2的供述,证人谷某的证言,物证照片,鉴定聘请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阿迪达斯鉴定报告,耐克鉴定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资金明细表,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抽样笔录,封装笔录,物品取样照片,日销售营业额表,库存表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

被告人吴某及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且无证据提交法庭。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人民币55017元、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4231.94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其中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94231.94元,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所提从犯和涉案商品是否是假冒的商品等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证据来看,被告人积极参与该销售活动,系简单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

涉案商品是否是假冒商品及未销售的商品有补货行为,被告人吴某不知情的观点,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其它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二、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