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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6知民初27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270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系公司员工。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市久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0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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