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611号之一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TIMCHEN-KANGCHAO),总经理。
被告:济南历下章民电脑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宋章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章民电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章民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历下章民电脑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