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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颜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10222号
案件名称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颜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颜光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10222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会全,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大市场中栋****经营者:颜光珍,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被告:颜光珍,女,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颜光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第7613055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销售侵犯“蓝月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申请注册了第761305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3类。

在原告长期经营与大力宣传下,该商标在国内取得极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在洗洁用品行业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并于2014年12月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假冒上述商标使用权的商品,被告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

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查明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已注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之规定,应以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的经营者颜光珍为被告,本案中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的经营者颜光珍已系本案被告。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群乐百货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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