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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朱美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10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朱美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朱美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629号 原告: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

法定代表人:周星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贤申,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美芬,女,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仙居县国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73元,减半收取1836.5元,由原告上海黑猫洗涤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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