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住所地韩国。
被执行人:刘浩佳,男,汉族,2001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朴振奎(JINKUPARK)与刘浩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知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朴振奎(JINKUPARK)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0621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12月11日作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2、2020年12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浩佳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3、前往周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浩佳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浩佳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前往被执行人刘浩佳户籍所在地,但目前去向不明,未能作出拘留措施。
5、2020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6、2021年4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浩佳名下银行、证券账户、不动产、互联网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浩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浩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朴振奎(JINKUPARK)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