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17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深辉,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郑丹丹卫生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268号盐城装饰装潢材料市场7号楼1层7129、7130号商铺。
经营者:郑丹丹。
被告: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二楼E区(部位:20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9R。
经营者:孙银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郑丹丹卫生洁具经营部、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郑丹丹卫生洁具经营部、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