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50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孝兰土杂店,经营场所:曲靖市内环东路。
经营者:刘孝兰。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孝兰土杂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靖市麒麟区孝兰土杂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