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2244号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奉,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诉被告陈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9年4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